法的概念的争议:

道德必备非实证,实证主义没道德

1.自然法学看道德,不道德的不是法。

2.分析法学看来源,出自国家才是法。

3.法社会学看实效,有实效的都是法。

4.现实法学重现实,真法只在判决中。

5.何谓道路第三条?来源实效加道德。

法的特征共六个:

1.规范性:对象不特定,适用可反复。

2.国家性:国家制定或认可,阶级意志法本质

3.普遍性:效力最高,适用平等

4.国家强制性:国家强制是他律,最后措施非唯一

5.严格程序性:有些规范讲程序,法的程序最严格

6.可诉性:对公民可争讼,对法院可裁判。

法的作用

1.规范作用

预测后果,指引自己,评价他人,强制违法,教育大众

2.社会作用

三领域政经文,两方向社会政治

3.法律自身的局限性:

(1)理性有限有漏洞

(2)语言模糊不确定

(3)裁判个案会僵硬

(4)保持稳定滞后性

                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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