阴阳学说
阴阳学说源于古代人们在生活过程中对宇宙万物的长期观察。阴阳最初的涵义是非常朴素的。在万事万物中太阳对人类的生产活动影响最大,人类与太阳的关系最为密切。人们将日出后的白昼称为阳,将日入后的黑夜称为阴。在殷商时期的甲骨文上,就有“阳日”、“晦月”等具有阴阳涵义的表述。西周时期《诗经》所用的“阳”、“阴”二字,就具有温热与寒凉、向光面与背光面的意义。西周末期已经将阴和阳抽象为两种对立的物质或势力,并用以解释地震的形成。 阴阳,是对自然界相互关联的某些事物或现象对立双方的概括。体现了事物的对立统一法则。 阴和阳,既可以标示自然界相互关联而又相互对立的事物或现象的属性,也可标示同一事物内部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。“阴阳者,一分为二也”(《类经.阴阳类》)。 阴阳的特定性质有哪些呢?下面我们来仔细看一下: 1、相关性所谓阴阳的相关性,也称为关联性,是指用阴阳所分析的对象,应当是同一范畴、同一层面的事物或现象,只有相关联的事物,或同一事物内部的两个方面,才可以用阴阳加以解释和分析。如方位中的上与下、天与地;温度的冷与热等均为同一层面的事物,决不能把上与冷、下与热这样不在同一范畴的事物进行阴阳定性。不同层面、不同范畴的事物,如果在阴阳属性上没有可比性,就不能进行阴阳属性的划分。 2、普遍性所谓普遍性,也就是广泛性。虽说阴阳有其局限的一面,但从其形成之时,人们就试图用它揭示宇宙万物形成之奥秘,广泛地用以认识宇宙万物的发展和联系,大到天和地,小到人体性别男女及体内的气血;从抽象的方位之上下、左右、内外,到具体事物的水火、药物的四性五味等,无一不是阴阳的体现。 3、相对性所谓相对性,是指各种事物或现象以及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阴阳属性不是绝对的、一成不变的,而是相对的。阴阳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: 其一、阴阳的可分性。阴阳的可分性是指属阴或属阳的事物中,还可以再分为阴和阳两个方面。这种阴阳中还可再分阴阳的特性,体现于“阴阳互藏”关系之中,是指阴阳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蕴含有另一方。宇宙中的任何事物或现象都含有阴和阳两种不同的属性的成分,如以昼夜言,白昼为阳,黑夜为阴。属阳的白昼又有上午、下午之分,上午为阳中之阳,下午为阳中之阴;属阴的黑夜也可再分阴阳,前半夜为阴中之阴,后半夜为阴中之阳。这就是《内经》中所说的“阴中有阴,阳中有阳”和“阳中有阴,阴中有阳”之意。 其二、事物的阴阳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。在一定条件下阴阳之间可发生相互转化,阳可以转化为阴,阴可以转化为阳。例如寒症和热症的转化,当病变的寒热性质改变了,证候的阴阳属性也随之而改变。在人体气化活动过程中,生命的物质和脏腑的机能之间,物质属阴,机能属阳,二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,物质可以转化为机能活动,机能活动也可转化为物质,正因为二者的不断转化,才能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正常进行。 其三、当原来划分事物阴阳属性的前提改变时,事物的阴阳属性也随之而改变。例如以五脏部位的上下划分其属性,心、肺位于膈上为阳,肝、脾、肾位于膈下属阴。但如果以脏的特性及功能特征对肝、肺两脏进行属性划分,肺气肃降,肝气升发,那么两脏的阴阳属性就为肺属阴,肝属阳。 此处必须明确,前者病症转化、物质与机能的转化,是事物的本质发生了改变。后者肺、肝属性的变化,只是因人们认识事物角度的改变,肝、肺的本质并未改变。可见上述两者都指阴阳的相对性,但有质的区别。 4、规定性阴阳的规定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:一是事物阴阳属性的规定性。例如就温度而言,温暖的、炎热的为阳,寒冷的、凉爽的属阴;就气象变化而言,晴朗的天气为阳,淫雨的天气属阴;就不同的时间段而言,白昼、春夏为阳,黑夜、秋冬为阴等,还有很多的区分规定方法。 二是中医学根据自身的需要,将人体内具有温煦、推动、兴奋作用的物质及其功能规定为阳,而将人体内具有滋润、凝聚、抑制作用的物质及其功能规定为阴。阴阳学说的这一规定相对于哲学里的对立统一法则而言,具有其局限性,但在医学领域却是其优势所在。例如将具有温煦、推动、兴奋作用的物质及其功能不足时称之为“阳虚”,其临床必然有畏寒怕冷、肌肤不温、精神萎靡的症状,治疗时运用附子、鹿茸等补阳的药物才能获得良效。如果没有阴阳学说这一规定,就可能把畏寒怕冷、肌肤不温、精神萎靡的病变称为“阴虚”,那么就无章可循,无标准可言。 地奥紫黄精,滋养骨髓,促进骨髓造血干细胞的增殖分化,增加免疫细胞的数量和活性,提高精、气、神,延缓人体的衰老。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#个上一篇下一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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