记得去年有中央部门领导,来北京和社会组织的青年领袖座谈交流,到了征求意见阶段,出现了家家要说免税资格的问题,各个都会把税收优惠作为意见提出来的地步。管理机关的领导也只能是表态,涉税问题比较复杂,今后工作中加强协调。

说复杂是真复杂,我就只敢说说基金会的两个税收优惠政策吧:

—税前扣除资格:捐赠人的捐赠部分,免征企业所得税,也就是对捐赠人的优惠,在企业汇算清缴时予以抵扣,

—免税资格:基金会本身的捐赠收入是免征所得税的资格。

这两个资格本身是矛盾的,如果取得了第一个资格,而没有第二个资格,不过是所得税由企业缴纳变成了基金会缴纳,没有任何优惠可言了。

而设计程序之复杂,无效劳动环节之多,使全社会付出了很高的成本。税前扣除资格、免税资格的申报材料中,必备的要件:申请表格、会议纪要、章程、审计报告、年检结论等,每次看到这些,仿佛看到森林少了一片又一片,心中忧伤。

特别是免税资格的申请,由基金会到基层税务所递交材料,审核后到区县到地市到省级,层层把关,时间没有保证是第一,其中的部分搁置,自由裁量,导致一些无理由的否决。而且,新成立的机构没有参加年度检查的情形下,不能申请,先要缴税,再申请退税。社会组织的财务人员只能是无言以对,因为面对体制,他们只能无奈。今年的情况特殊,慈善法实施,慈善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不能提交年检结论了,因为年检改年报,加大社会监督,不用给结论了。没有年检结论如何履行程序,民政部和财政部的文件还没有出来,想必在设计新的办法机制。

直接委托代表们提建议吧,我的建议很简单:

一、取消两个资格的申请。税前扣除资格和所谓免税资格应该是基金会组织的特性,应该是天然具备。特别是免税资格,在相关法律中已有规定,公益组织接受捐赠收入及孳生利息免征所得税,何必又设置资格申请?两个头上安头的资格申请,一概取消。企业只要出具基金会开具的捐赠收据,就可以直接抵税,而基金会本身的捐赠收入直接作为免征部分处理。

二、处罚条款中设置追缴、罚缴税款条文。基金会出现违规或者不具备公益性的虚假捐赠,要求补缴所得税,甚至处罚。

我们应该学习川普总统,每发一个法律法规,必须作废两个法律法规。随意发文,发那些无用,不解决问题而只是制造问题的文件,导致整个社会的低效运作。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材料,在年取消了,是个进步,但这个步伐根本上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,这样犹抱琵琶半遮面,欲语还羞,进一步退半步的方式是可耻的,是拖延解决问题,不负责任的机制在作怪,是决策机制失灵、运行机制失灵的制度设计造成的。

就到这里吧,我迟迟不动笔,有厌恶这些无用法规的成分在,所以坚决不引用那些浪费文字的文件名称和具体条款。各位凑合看。

—本文作者—

黄金镖

—本期执行主编—

张军宏

鸣谢

北京慈爱公益基金会

对第三部门思想汇的大力支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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